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学分管理制度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2339 发布时间:2012/10/15

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量化考核干部学习培训效果,推进全市地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局成立广东商学院税务干部进修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全市地税系统在职干部;协税员等职工的学分管理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

第三条 学分管理是指以学分为计量单位,将干部职工一年内参加教育培训的结果折算成学分,以累计方式进行评分考核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培训学分主要按参训时间和课程业务相关度设置分值,每学时为1学分,每天按8个学时、8个学分计算,与税费管理业务工作和岗位工作相关性较小的按每学时0.5学分计算。

第五条 干部学分达标考核要求

科级以下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折算96学分。

副处级以上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8天,折算144学分。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折算96学分。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工作3个月以上人员,以实际工作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应修学分。

第七条 达标考核学分取得方式

(一)网络培训学分。学员登陆广东地税网络培训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系统”),学习有关课程或参加网络考试,系统自行登记学分。

(二)内部培训学分。学员参加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专项工作需要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考试,按实际培训或考试学时取得学分。在单位内部或纳税人学校培训中担任师资,按授课学时双倍计算学分。

(三)学院培训学分。学员参加广东商学院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以下简称“税干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市地税局等上级部门组织的集中脱产式课堂培训,经考核合格,按实际培训天数(学时)取得学分。在进修学院、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或省地税局、市地税局组织的培训中担任师资,按授课学时三倍计算学分。

科级以下干部参加网络培训、内部培训、学院培训的达标考核得分比重约为3天:4天:5天,即在学分达标考核中,网络培训不多于3天所获学分,内部培训可占4天以上所获学分,学院培训不少于5天所获学分。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可自愿参加学院脱产培训。如因组织原因无法在学院完成5天脱产培训,可通过网络培训、内部培训、学分加分等方式完成学分。

第八条 学分加分

(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国家司法资格之一的,当年度加30学分;考试取得与税收工作或岗位工作相关的职称资格分别加20学分(高级)、15学分(中级)、10学分(初级)。

(二)撰写业务类调研文章、论文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1篇加20学分,在省级刊物发表加14学分,在市级(含市局级)刊物发表加6学分,纳税评估等税费管理、执法案例入选市局案例库加6学分;合作发表按实际合作人数平均计算学分。

(三)干部参加各类业务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按照组织者级别分别加20学分(总局级)、15学分(省局级)、5学分(市局级)。

(四)在职参加学历(学位)学习,凭有效证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加10学分。当年获得博士学位加30学分;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加15学分,同时获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加20学分;获得本科学历或学位加10学分。

以上加分项目可直接计入达标考核分值。

第九条 内部培训报备及学分加分申请

内部培训须报备登记才能计算学分。局属单位教育培训部门每月第一周按照上月完成的内部培训(不含班前班后培训)情况填写《培训项目情况记录表》(见附件3),连同培训请示或培训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向市局教育培训处报备。市局机关处室举办内部培训时,需将培训请示和培训通知在办公自动化发教育培训处会签或协办后,在系统中录入学分。

学员可凭相关证书、论文发表刊物、有效学习证明等,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学分加分申请表》(见附件4),基层学员学分加分由基层单位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培训系统“线下培训管理”模块录入学分,并将本单位学员加分汇总表报市局教育培训处备审;市局机关学员直接报市局教育培训处审核确认加分。

第十条 依托培训系统登记和考核培训学分。

学员可随时登录培训系统了解自己学分情况,发现学分缺漏的,可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学分申请表》(见附件5)向本单位教育培训部门申请学分,并提供有关依据。

市局通过培训系统学分管理模块,指导检查各单位学分制实施情况,局属单位运用学分管理模块建立干部培训学分管理电子档案,及时收集、登记干部培训学分。

按照“谁主办谁录入”原则,局属单位由人事教育部门录入学分;市局机关由培训主办处室教育培训工作联络人录入学分。

第十一条 局属单位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查询统计学员学分情况,每年第三季度要对干部学分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达标的,要及时安排补训。市局将按季度通报各单位学分情况。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局教育培训处、人事处、监察室将组成考核认定小组,核实、确认并公告干部上一年度学分达标考核情况,通报各单位年度学分考核情况。对全年总学分排名前20位且在学院培训考试中取得班内前15%的学员和人均学分排名前5位的单位,予以年度通报。

对无正当理由和报批手续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干部年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提拔。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获取学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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