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理论研究与税收工作实践紧密结合,建设一支掌握理论、通晓实务、熟悉税收工作的高素质师资队伍,根据进修学院教学安排和广东商学院遴选师资参加教学实践工作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参与教学实践活动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综合素质较高。政治素养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教学,愿意从事进修学院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工作能力较强。讲师以上职称,胜任本职工作,年富力强,有较强的教学能力、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有扎实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课题研究能力。
(三)理论联系实际。能够通过教学实践熟悉税收工作,深入了解学员培训实际需求,能够富于针对性和建设性地研究地税工作实际问题,融会贯通理论实践,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层次。
第三条 教师参加教学实践程序:根据税务干部进修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师资需求,结合所学专业特长和研究重点自愿报名,填写教学实践登记表(见附件),原则上选择2门左右教学实践课程,由进修学院按照所选课程内容和广州地税基层单位征管工作特点,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进修学院教学计划,结合教师教学特长和备课方向,确定教学实践活动主要内容:
(一)了解地税实际。深入地税工作实际,熟悉学员工作环境,了解地税工作实际,查找地税工作的重点、难点及薄弱环节;
(二)突出实务备课。通过岗位实践、实地学习、查阅资料、跟随下户、参加会议等方式,掌握学员培训需求、工作流程及亟待提高的岗位技能和解决的业务难点,搜集教学素材,理清解决思路,突出实务备课;
(三)做好专题辅导。根据所学专长和实践单位需求,为实践单位提供教学和课题辅导,帮助提高实践单位人员业务理论水平和岗位工作能力。
第五条 接受教学实践单位要明确实践岗位和环节,实践过程中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办公设备、餐饮等后勤保障,工作中要加强与教师、学院的沟通,确保教学实践顺利推进。
第六条 教学实践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教师所在院系要为参加实践教师提供工作便利,保障教学实践时间。
第七条 进修学院将定期举办参加教学实践教师与学员座谈会,交流实践工作和备课工作心得,提高备课质量和时效性。
第八条 参加教学实践要遵守实践单位纪律,严格保守所涉纳税人(缴费人)资料和信息的秘密,对形成教学案例的纳税人信息要作相应处理,未经允许不得公开。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负责解释。